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,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有效发生,保障实验人员的生命安全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、教育部和河南省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,结合本中心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宗旨是建立和维护安全的实验环境,降低风险事故的发生,保护实验人员的健康和安全。
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原则是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”的工作方针,贯彻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、齐抓共管、失职追责”的工作要求,实行持久性、常态化管理。
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实验室所有实验区域(含准备间、仪器室、危化品库等),覆盖全体工作人员、访客及合作方。
第二章 管理职责
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: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,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,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,定期进行安全检查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。实验室管理人员:协助实验室负责人进行安全管理工作,负责实验室设备的维护和管理,确保设备正常运行,对实验室安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。实验人员: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,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,正确使用实验设备和防护用品,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报告。
第三章 人员管理
第六条 新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仪器标准操作培训,考核合格后签署安全责任承诺书方可进入实验室。未经允许,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。
第七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穿着实验服,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,如手套、护目镜等。禁止穿着拖鞋、短裤等大面积暴露皮肤的服装进入实验室。
第八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、饮食、打闹、嬉戏等与实验无关的行为。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,不得随意丢弃杂物和垃圾。使用化学药品后需洗净双手才能进食,食物禁止储藏在储有化学药品的冰箱或储藏柜中。
第九条 禁止携带危险品进入实验室,严禁在实验室内或周围吸烟、点火。
第四章 设备管理
第十条 实验人员在使用设备前必须熟悉操作规程,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。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,任何人不许随意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。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章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,因不听指导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,要追究当事人责任,并按有关规定给以必要的处罚。
第十一条 实验人员严格遵守仪器使用登记制度,每次使用结束必须登记。
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定期对实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,确保设备正常运行。设备出现故障时,应及时停止使用,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。
第十三条 严禁带电的情况下,搬动、移动或振动实验设备,以防损坏设备。操作时不能用湿手接触电器,也不可以把电器弄湿,若不小心弄湿,应等干燥后再用。实验所用设备一旦发现故障,应立即断电停机,严禁带故障运行。
第十四条 实验设备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,如漏电保护器、紧急制动装置等。对具有危险性的设备,应设置警示标识,防止人员误操作。
第五章 化学品管理
第十五条 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符合相关规定,严格控制采购量。化学品应分类储存,易燃易爆、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门的储存设施中,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。
第十六条 化学品应建立台账,专人管理,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需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。
第十七条 所有化学品容器都必须贴上清晰的安全标识,注明化学品名称、性质、危害及应急处理方法等信息。
第十八条 使用化学品时,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避免发生泄漏、爆炸等事故。化学品使用完毕后,将废液和实验垃圾进行分类标记存放,严禁将废液倒入下水道或垃圾桶。
第十九条 处理腐蚀性或毒性物质时,须使用安全镜及其它保护眼睛和面部的防护用品。使用、处理能够通过粘膜和皮肤感染的试剂,或有可能发生试剂溅溢的情况时,必须佩带护目镜、面罩。被血液或其他体液溅到,立即用大量的生理盐水冲洗。
第六章 生物安全
第二十条 根据实验生物材料的危险程度划分生物安全等级,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。
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物实验的人员必须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,如实验服、手套、口罩、护目镜等。
第二十二条 生物废弃物需经过严格消毒或灭菌处理后方可处置,遵守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。
第七章 安全检查
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每天对实验室进行日常检查,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运行情况、化学品储存情况、环境卫生等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实验人员结束实验后,清理实验区域卫生,关闭仪器设备,注意水电安全。
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,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,如消防安全检查、电气安全检查等,确保实验室安全。
第八章 应急处理
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做到“四知”:知报警电话,知重点部位,知消防器材位置,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;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,在日常工作中能及时有效地扑灭初级火灾,并将本实验室的消防器材放在干燥、通风、明显和便于使用的位置,周围不许堆放杂物,严禁消防器材挪作他用。
第二十六条 制定实验室应急预案,明确应急职责分工、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。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和修订,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。
第二十七条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,如灭火器、急救箱、洗眼器等,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,确保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完好有效。
第二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,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,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。事故处理结束后,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,总结经验教训,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,由本中心负责解释。
科研实验中心
2014年9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