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保证科研实验中心财产安全和创造良好环境,特制订本条例:
一、科研实验中心安全工作实行中心主任领导、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、中心全体人员分工参与的管理方法。
二、各课题组的安全职责:
1.负责本组的安全管理工作。
2.经常对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及学生进行安全教育。
3.监督和检查实验中心的安全工作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。
三、专职实验室管理员的安全工作职责:
1.在实验中心主任领导下,具体负责实验中心的各项安全工作。
2.负责实验中心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。
3.每天检查实验中心有无安全隐患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
四、安全工作范围包括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水、防中毒、防触电,以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等。
五、易燃、易爆物品,实行单独或隔离存放,专人负责,定期检查;使用时要远离高温物体或明火。
六、定期检查源线、配电盘、电器,电炉、干燥箱、高压灭菌锅、蒸馏水器等高功率电器严格按章操作,使用者不得远离,用后及时关闭电源。
七、剧毒品管理(见另行规定)。
八、中心工作人员离开实验中心时,必须关闭电源、水龙头、门窗等。
九、科研实验中心所有人员必须学会使用消防设备,管理人员并定期检查消防器状态。
十、实验管理人员每天检查实验中心安全,做好记录。
科研实验中心
2014年9月15日